山东省《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开展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房改造,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工业区、老旧厂区厂房、老旧商业区、旧市场、低效产业园区、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改造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名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彰显泉城特色风貌的名城保护类城市更新; (五)推进山体、滨水、湿地、公园、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修复完善,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生态类城市更新; (六)统筹多类存量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因地制宜、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注重保留改善、改造提升与拆除重建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市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作用, 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