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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April, 2026

天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

天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 :  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的通知 各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2026版)                                                   2026年3月31日

重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重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2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统称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完善交易机制,健全交易规则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单独建设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有审批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地块不得改变原工业用地用途。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二)规范建...

老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实践经验与办法

老旧小区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实践经验与办法 :  2025年8月2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老旧住房拆除式自主更新,被明确为今后城市更新的重要模式。 当前国家层面尚没有针对自主更新模式的专门立法,各地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详细梳理国家及各地法律和政策、各地实践案例,总结相应问题并尝试给出应对建议。 一、中央及地方相关政策 2021年,“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推进老旧楼宇改造,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5年来,各部门在容积率提升、规划调整、维修资金使用、改造范围、报批报建等方面给予了多方面政策支持。 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提出,“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同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提出,“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2025年3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全国两会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0年以前建成的城市老旧小区都要纳入城市更新的改造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居民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宅”。同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出台,明确“大力实施城市更新,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危险住房改造,加快拆除改造D级危险住房”。 2025年7月16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应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8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地方层面,针对自主更新,部分地方政府也制定出相关政策措施。例如,北京市早在2020年6月就出台了《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无加固价值或加固影响居住安全的危旧...

广东省《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城镇老旧小区房屋产权所有人自主更新,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现就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房屋安全隐患、改善民生为核心,有序推进我省老旧小区自主更新工作,大力发展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 (二)基本原则。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强化居民主体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实施自主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可落地、可操作的更新路径与方案。通过推进自主更新试点工作,引导群众从“要我改”到“我要改”,营造房屋产权所有人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 二、 更新对象和实施方式 (一)自主更新对象。 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对象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确定的改造对象范围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1.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 2.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的非成套住宅,且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3.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结构差,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 4.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或者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或者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地区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主更新方式。 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主要由老旧小区房屋产权所有人自主出资对小区内的单栋住宅楼或全部住宅楼依法申请拆除重建。鼓励...

浙江省《关于稳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试行办法》

浙江省《关于稳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试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为稳妥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 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4 号),《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4〕2 号)等文件精神及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以居住房屋安全为底线,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公共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业主主体、政府引导。 业主为自主更新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更新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和支持。 ——坚守底线、探索创新。 坚持“拆改留”并举,严守规划刚性和质量安全底线,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先立后破、系统创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推动项目实施。 ——试点先行、稳妥推进。 合理确定试点项目,以点带面,稳妥推进,积极探索可落地、可操作的路径与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项目先行,消除老旧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进一步探索总结存量住宅更新经验和模式,不断提升居民自主更新意识,提高居民宜居生活品质。 三、试点要求及工作流程 (一)更新条件 1.更新对象。2000 年 12 月底前建成,且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城镇老旧普通住宅(包括 C 级、D 级危房或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及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非成套住宅(含筒子楼)。 2.更新范围。在总体符合规划布局且具备规划改造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居住条件改善、居民改造意愿、用地红线边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零星用地整合利用等因素确定。 3.更新同意率。在提出更新申请时,更新范围内业主更新同意率应达到《民法典》有关规定(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正式提交更新方案时,更新范围内业主更新意愿和对更新方案的最终同...

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指导意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25〕7号)、《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是指将危旧住宅房屋整体拆除,在原区位重建并优化相关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此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尊重历史、因地制宜,保证安全、于民有利”的原则,充分尊重城镇危旧住宅房屋产权人自主意愿,支持产权人自筹资金实施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当房屋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且解危责任人不具备解危条件的,属地区县(市)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流程,解危责任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危险住宅房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的非成套住房,以及居民自主出资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房。 危险住宅房屋是指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判定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住宅房屋。 第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县(市)住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危旧住宅房屋所在街道(乡镇)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县(市)住建部门。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按照因地制宜、一地一策的原则,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可采取原址翻建或原址重建方式实施建设。 (一)原址翻建改造。对单栋或多栋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改造项目,坚持自有用地、自主改造的原则,居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需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原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原建筑基底、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