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2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统称土地二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完善交易机制,健全交易规则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 土地分割、合并转让的,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单独建设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确有多余的工业用地需要分割转让的,经有审批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予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地块不得改变原工业用地用途。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二)规范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