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四川省、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智慧韧性、因地制宜、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统筹生态、生活、生产空间布局,推动文化、科教、旅游、体育和商业等多元业态深度融合,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功能协同互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负责本级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更新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本辖区城市更新需求,协助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跟踪指导城市更新项目。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金融、发展改革、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