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突破堵点难点,更大力度支持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规划管理

(一)提升规划编制弹性。详细规划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主导功能,优化中心城区用地布局,提升存量更新品质;在确保布局总体稳定、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优化单元内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的位置、边界和形态。各地按需编制详细规划,单元层次详细规划应明确城市控制线、主次干路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规模布局等刚性管控要求,可布局一定比例留白用地;街区层次详细规划可适度调整单元层次弹性管控内容,明确细化留白用地具体用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增强规划指标适应性。各地可结合人口结构变化趋势,适应性优化教育、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和空间布局。更新项目规划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规范的,可依据现行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不低于现状条件对规划指标进行优化完善。支持统一规划、统筹使用产业园内工业用地的兼容配套设施指标。鼓励主城区建设空间受限的高校,因地制宜盘活现有校区存量用地,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等方式,加大学生宿舍建设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容积率管理政策。鼓励各地制定实施以民生公益贡献为导向的容积率奖励政策,支持探索容积率转移平衡机制。实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更新项目时,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面积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在规划条件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及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可按贡献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完善规划调整机制。建立与更新治理需求相适应的详细规划调整机制,结合片区策划及时优化调整详细规划,符合正面清单增加混合地类或转换地类用途、符合条件微调城市控制线等情形可纳入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技术修正等),简化论证等程序,支持将修改必要性论证和编制环节合并。支持设区市政府探索依法委托市辖区政府审批相关详细规划。(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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