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重庆市《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17号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和项目。

市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国内标准交流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七条 本市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合作,推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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