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四川省、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智慧韧性、因地制宜、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统筹生态、生活、生产空间布局,推动文化、科教、旅游、体育和商业等多元业态深度融合,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功能协同互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负责本级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更新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本辖区城市更新需求,协助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跟踪指导城市更新项目。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金融、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城市管理、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 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作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多元参与机制。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在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根据城市更新需求积极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咨询论证机制,为城市更新有关活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支持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经济、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员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需求分析、技术指导、沟通协调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城市更新项目需求征集、统筹推进、监督管理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区分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等层级,对房屋安全、居住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基本公共服务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体检评估结果。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修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和修订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编制和修订本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开展片区策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时,确需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同步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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